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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 投诉: 举报 时间: 2014-04-10 18:38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xIS四川养殖网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发布)
xIS四川养殖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食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六条 国家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给予扶持。
第九条 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第十条 国务院牧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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