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学习信息 >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作者: 来源: 投诉: 举报 时间: 2014-04-14 12:34 阅读:
第十八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 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46659.com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你可能也喜欢这些

产品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