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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作者: 来源: 投诉: 举报 时间: 2016-04-18 00:3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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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小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1We四川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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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登记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1We四川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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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使用备案证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备案证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1We四川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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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使用登记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食品摊贩登记卡的,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情节严重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1We四川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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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We四川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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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We四川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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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公示备案证、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 1We四川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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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未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属于食品摊贩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 1We四川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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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未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属于食品摊贩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 1We四川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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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未按规定生产经营的法律责任】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属于食品摊贩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 1We四川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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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的; 1We四川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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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的; 1We四川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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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存放的; 1We四川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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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首批食品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检验和报告的。 1We四川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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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法律责任】已取得备案证或登记卡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属于食品摊贩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 https://www.4665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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