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动物卫生检疫申报制度--蒲大章
8.未检疫申报的处理 未申报检疫,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9.虚报检疫的责任 发现申报人虚假报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为的,应根据授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平昌县畜牧食品局翻印,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汇编.[M].平昌.2013(06):
作者简介:蒲大章(1967-),男,汉族,四川平昌人,大学,高级兽医师,官方兽医,获国家发明专利3项。研究方向:动物防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