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5.2.3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及时向县动监所报告,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5.3 生猪启运前,官方兽医必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6.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应指导畜主或货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起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牌号,消毒情况。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字确认。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a以上。
参考文献:
[1]平昌县畜牧食品局翻印,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汇编.[M].平昌.2013(06):212—215。
作者简介:李果(1965—),男,汉族,四川平昌人,平昌县江口畜牧兽医站,中专,兽医师,官方兽医,主要从事畜牧兽医相关作。
通讯作者:蒲大章(1967—),男,汉族,四川平昌人,大学,高级兽医师,官方兽医,中国兽医协会会员,四川省兽医协会会员,获国家发明专利3项。研究方向:动物防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