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 > 学术资料 >

村落解体与中国乡镇治理的路径选择 刘 伟

作者: 来源: 投诉: 举报 时间: 2014-07-06 11:24 阅读:
 
  (二)从总体上加大对村落治理资源的投入,履行现代国家的职责
 
  这主要包括村民作为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如公共交通、政治权利和享受医疗保障的权利。对于近期并无搬迁预期的村落,国家和乡镇都应该尽力帮助它们通路、通电、通水,同时落实合作医疗和其他的社会保障。同时,对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权在落实中央相关政策方面实施严格监督。而对那些地处偏远、非常落后的传统村落,村民对资金和项目的期望异常强烈,因为他们将长期生活于所在的村落,对这样的村落保持比较好而居住人口还比较多的地方,更应作适当的项目倾斜。
 
  这里主要是考虑到,一方面,当前的村落大都面临着精英、资源和人才等方面的内在局限;另一方面,虽然说村落依然保留着各种形式的自生秩序,但这些自生秩序更多的是零碎的、不系统的,彼此之间也不是有机联系的,尤其是不能发挥村落公共事务中积极的治理功能,反而有可能成为消极的治理力量——既消解了现代国家的公共规则也不能实现普通村民的利益。而且,越是从总体上看,越是接近于村落公共事务的领域,就越是如此。[7]因此,有必要加强国家权威在乡镇治理中的作用,同时提升乡镇治理在政府制度化方面的水平。[8]除此之外,在精英大量流出村落的情况下,国家推动重新输入村落以其需求的精英也是非常必要的。当前正在尝试的大学生村官的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最重要的是,使大学生村官真正立足乡村,为村落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三)针对村落解体的不同状况,尝试帮助村落建立不同的共同体
 
  一方面,因为国家权力在事实上占据着村落发展的各种核心资源,致使村落自身的部分组织和活动一直缺少成长的机会与可能。尤其是在涉及村落公共事务方面,村落自身一直难以作为相对自主的共同体得到成长,而这一点对村落的长远治理来说并不是一个积极的因素。另一方面,处在解体状态的村落,客观上需要有一个中间环节来实现村民与国家之间的对接。对村落来说,这一中间环节就是新型的村落共同体。而现有的乡村政权并不能有效地充当这一角色。因此,国家应该供给或让渡出部分资源于村落,使村落基于新的利益基础重新整合与凝聚,而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外在的监管力量和服务力量引导村落在自我重塑中的各种努力。从而使村落能够在国家的帮助下获得发展,实现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成长。
 
  具体地讲,首先是通过精英的衔接;其次是调整村落所面对的公共利益结构,促进发展型利益和分配型利益的增长,特别是分配型利益的增长;并在前两个进程的同时,着力通过富有成效的群体性活动培育村民对他人(特别是精英)尤其是对地方政府的信任,改变目前诸多地区村民无法信任精英,也无法信任地方和基层政府而使既有的国家与村落之间鸿沟越拉越大的状况。
 
  同时,由于我国农村的发展严重不均衡,村落解体的程度及其可能转型的空间存在较大区别。因此,应结合各地不同村落的解体现状采取相应的具体对策。对于那些传统治理资源还比较丰富,共同体保留尚好的村落,国家应充分保护并利用村落自身的机制来实现治理。对于那些部分解体的村落,国家可以通过前述所讲的适当方式帮助村落重建共同体,以实现村落的长远治理。而对于那些已经基本解体甚至严重萎缩的村落,国家则可以统一规划,加大介入的力度,并试图在新的基础上帮助新型村落建立共同体。小村变大村,条件差的村移民搬至条件好的村,这样有利于整体规划,资金不重复投资,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https://www.46659.com
 7/9   首页 上一页 5 6 7 8 9 下一页 尾页

你可能也喜欢这些

产品供应